匿名問一下,冒認別人前世夫君這件事,臺灣法律管不管? 補充:一開始確實是我不做人,她來找胸前兩顆紅痣的男人,我剛好有,我就讓她摸了。 再補充:現在正版來了,胸前也有,履歷比我乾淨,前世回憶比我完整,連道袍都燙得沒皺褶。 問題來了。 她這幾個月吃我的飯、睡我的床、吸我的陽氣,半夜不會用電鍋也是我教的。 這些算不算現世共同財產? 我能不能申請一個「雖然是假貨但使用痕跡明顯」的優先權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