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夜有人在晚宴上解除婚約,理由含糊,措辭體面,目的卻很清楚:讓一位無辜的小姐承擔所有羞辱。 我向她求婚了。 不是玩笑,不是憐憫,也不是為了陸家的立場。合約已經送到她手裡,條款允許她拒絕同房、保留財產、一年內無責解除。 有人說我太快。 我只覺得,我已經等得太久。 如果一個男人連自己未婚妻的名譽都守不住,他沒有資格談婚約。